第一條??為了規范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保障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高效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復議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銀川市人民政府統一行使市本級行政復議職責。
第三條??銀川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承辦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構堅持應收盡收、容缺受理原則,最大限度擴大行政復議救濟覆蓋面。對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適合調解的,及時引入調解渠道進行化解。
第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郵寄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未按時反饋的,其申請書中所載地址視為送達地址。
第六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第七條??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八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第十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意見,應當同步錄音或者錄像。
行政復議人員聽取申請人意見時,應表明身份,主動說明案由和聽取意見的法律依據。聽取意見應當耐心細致,用語規范,并客觀如實記錄申請人的意見。
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案件涉及款額三千元以下;
(四)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第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四條??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
聽證由一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聽證的,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五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第十六條??對物證和現場需要勘驗的,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和邀請專業人員、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參加。
勘驗應當制作勘驗筆錄,載明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勘驗的內容、在場人的姓名、代表的單位等。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
第十七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復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同意。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接收材料窗口提出查閱、復制案卷的申請,經復議機構辦案人員審查同意后可查閱、復制,并根據實際情況遵循便捷、高效原則,向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五)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復議申請,還應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的申請或者請示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了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的依據是否合法;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復議的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還應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權行為;
????(二)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應予變更、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以及確認無效的復議決定,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理由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四)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結論;
(六)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期限;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間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抄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使用國務院、自治區制定的示范法律文書文本格式。
行政復議案卷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整理歸檔,并對案卷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16日公布的《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程序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